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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精進促參作業程序,健全促參推動環境
新聞摘要
  • 財政部精進促參作業程序,健全促參推動環境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表示,為因應外部環境變遷,配合法規鬆綁與重建,財政部推動促參司自2014年9月起就「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作業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進行檢討,歷經9次會議討論,研訂更為周延之「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作業指引」(以下簡稱作業指引),於2015年5月15日函送各機關參考,注意事項同時停止適用。
 
財政部表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以下簡稱促參)案件於申請及審核等階段,性質是政府給予民間特許權利公法行為,應由主辦機關審慎執行作業,並依促參相關法規辦理。促參案件簽訂投資契約後,按促參法第12條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之權利義務,除促參法另有規定外,悉依投資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適用民事法相關規定,不是公法行為。
 
因此,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係規範民間機構之權利義務,如修約、退場機制等,屬法律並未規定或授權訂定,在實務執行上,援引該等規定易衍生爭議。促參相關法規及作業規範,如公告招商及契約參考文件等已日趨完備,各主辦機關得據以辦理,爰將注意事項停止適用。促參案評估、規劃、公告、申請、審核、議約、簽約及履約管理等,均依促參法相關規定辦理,主辦機關及民間機構得在合理法律制度下執行。
 
至於新訂之作業指引包括五大要點:資訊公開、民眾參與、履約爭議及契約變更、附屬事業規範及權利金之收取,對促參案各階段作業所涉法規,有系統整理與提示,提供主辦機關行政作業參考,強化主辦機關辦理促參案件基本認知,主辦機關得參酌作業指引之提示,依公共建設之性質及個案特性加以推動。
 
財政部表示,基於促參法主管機關,將持續精進法制環境,目前已依照促參案件生命週期,訂有作業指引標準作業程序(SOP)與作業參考文件,包括促參預評估機制、招商及投資契約文件、營運績效評估機制、協調委員會運作機制等,近期將研修促參甄審規定,加強甄審委員會遴選及公平性,並續就權利金機制、附屬事業規劃、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等作業研訂SOP,讓各主辦機關能在同一套參考模式下穩健推動促參,減少爭議,為國人提供快速、優質公共服務,並創造就業機會及帶動經濟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