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推動國產法規合理化,健全國有財產管理
一、2015年3月25日修正「國有出租農業用地同意興建農業設施審查作業要點」,考量國有出租農業用地承租人原承租土地面積在0.1公頃以上,屬得同意作農業設施使用,嗣經政府機關撥用部分土地致承租土地面積未達同意興建農業設施最小面積0.1公頃之情形,將影響承租人興建農業設施之權益,爰增列前述情形亦得同意作農業設施使用,俾減少民眾陳情及異議,提升政府形象。
二、2015年5月7日修正發布「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係配合內政部2013年12月25日修正發布之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條文及該部推動之全面免附地籍謄本服務等修正相關規定並納修以往相關函示。修正後審辦案件適用法規明確,減少民眾陳情及異議,加速案件辦理時程、簡化申租民眾檢附相關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戶籍證明文件資料,並放寬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耕地租約承租人名義變更對象,以兼顧民意。
財政部未來將持續推動法規合理化,檢討現行法規,簡化作業流程,提升行政效率,落實便民服務,以促進國家資產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