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站使用權房屋如供自住使用,可申請按1.2%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因國(市)有土地之BOT或地上權開發契約明訂地上權開發公司興建取得的房屋,其房屋所有權不得分割移轉,僅能讓與房屋使用權予他人,地上權使用期限屆滿時,該房屋應無償移轉登記予政府。又房屋稅雖是對房屋所有人課徵,但依其房屋使用權轉讓契約書約定取得該類房屋的使用權人,須自行負擔相關使用成本如房屋稅等,考量地上權房屋可增加房屋的供給,有利平抑房價,維護居住正義,倘經查明房屋稅實際上是由使用權人自行負擔,與房屋所有權人無關,有別於一般出租房屋情形,基於實質課稅原則,得核實按該使用權人的使用情形,認定所適用的房屋稅稅率。
該局提醒民眾,京站地上權房屋如供使用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無出租使用情形,且經加計具使用權的地上權房屋及其他具房屋所有權的自用房屋戶數後,使用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仍在3戶以內,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者,得認屬供自住使用,可向稅捐處申請按1.2%稅率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