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區國稅局即將展開特種貨物及特種勞務查核作業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特種貨物及特種勞務定義如下:
一、特種貨物:
(一)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9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台幣300萬元者。
(二)遊艇:每艘船身全長達30.48公尺者。
(三)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台幣300萬元者,但非供自用者,免徵特銷稅。
(四)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台幣50萬元者。但不包括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
(五)家具: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台幣50萬元者。
二、特種勞務: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台幣50萬元之入會權利,不包括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未依規定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申報補繳納,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