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贈取得之房屋應依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說明,所謂繼承時或受贈時該項財產之時價,屬於不動產者是指繼承時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故個人出售繼承或贈與取得之房地,房屋部分須依前揭規定計算交易損益,如有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土地交易部分則免納所得稅。
惟若出售時,未能劃分房地之各別價格,則應以房地取得時價及賣出總價之差價減除相關必要費用,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出售繼承或受贈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計算如下:
一、賣出價格未劃分房屋及土地之各別價格者:
〔房地總價-繼承或受贈與時取得房地之時價(按繼承或受贈時據以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必要費用〕×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
二、賣出價格已劃分房屋及土地之各別價格者:
房屋售價-繼承或受贈與時取得房屋之時價(按繼承或受贈時據以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必要費用。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2014年度出售一筆2010年度繼承取得之房地,成交價1,500萬元,未劃分房地各別價格,相關必要費用(如仲介費、代書費、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等)合計300萬元,甲君繼承時該房屋之評定現值為20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為250萬元;出售時該房屋評定現值15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350萬元,則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為225萬元(1,5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250萬元)×150萬元÷(150萬元+350萬元)。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若有短、漏報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以免被查獲補稅外,還要加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