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松菸文化園區履約爭議,應「依法、依約」妥處
財政部說明如下:依促參法第51條規定,民間機構依投資契約所取得之權利,除為第52條規定之改善計畫或第53條規定之適當措施所需,且經主辦機關同意者外,不得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民間機構因興建、營運所取得之營運資產、設備,非經主辦機關同意不得轉讓、出租或設定負擔。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轉讓、出租或設定負擔之行為,無效。
財政部推動促參司進一步表示,前述規定係促參案件之民間機構均須經公開甄選機制選出,其興建、營運公共建設之權利義務係依法所賦予,故民間機構依約取得之權利不得任意轉讓,以確保公共建設之興建、營運品質。倘契約雙方就本案當初權利金或其他履約事項存有爭議,係屬個案履約爭議事項,應於不違反促參法規定之前提下,由台北市政府與民間機構(台北文創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雙方依法依約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