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稅新制:非自住房屋、供私人醫院、診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房屋稅率調高!
該條例修正重點為「非自住房屋(即指自住或公益出租外,即包含第4戶(含)以上自住房屋)」之徵收率由稅率1.2%調升至1.5%。「供私人醫院、診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之徵收率調整至法定稅率3%。維持不變的稅率有「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為1.2%、「營業用房屋」為3%、「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房屋」為2%及「依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為營業用房屋減半。
該局進一步說明,住家用房屋稅率已區分為自住用及非自住用房屋稅率。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供自住使用之房屋稅率為1.2%;復依財政部訂頒「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須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方屬供自住使用。所以此次徵收率調整影響較大者為持有多戶非自住房屋的自然人及法人。
該局提醒,民眾可以檢視稅單”使用情形”欄位,是屬於「自住或公益出租」或「非自住」,若符合自住房屋申請要件,可利用信封內頁或繳款書背面印製的簡易申請書提出申請。此外,房屋日後如有使用情形或戶數變更,請記得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變更日期在15日以前者,當月即可適用變更後稅率;變更日期在16日以後者,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逾期申請則以申請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