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政部:2015年度市區道路使用費開徵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道路使用費係採年度事後課徵制,依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規定,使用市區道路土地之地面或其上空、地下設置管線或設施者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報其於前1年度之已設置數量、使用期間及試算應繳費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受理申報後,應於同年4月30日前審定費額,並以書面通知於同年5月31日前繳納。前開管線或設施包括電力、電信、瓦斯、油氣等公共管線,而大眾捷運系統、鐵路設施、與道路路線橫交之接戶民生管線及軍警通信、郵筒、消防、公用電話亭、農田灌溉水利等具公眾利益性質設施等則免徵使用費。
依內政部營建署統計縣(市)政府所送資料顯示,2014年度(2013年期)課徵道路使用費約8億餘元,已有效挹注地方道路養護財源。在2015年度開始,營建署為督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加速完成相關統計作業,已函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督促所屬辦理使用費徴收,預計2015年度(2014年期)可徴收使用費亦約為8億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