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確保建物消防安全,明定消防設備師、士工作範圍
內政部表示,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及其性能維護情形,關係建築物公共安全,「消防法」第7條第1項規定,消防安全設備的設計、監造由消防設備師負責;其裝置、檢修則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負責。為明確消防設備師、士執行業務工作範圍,這次修正「消防法施行細則」第5條之1規定,將現行「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中關於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的工作項目納入細則明確規定,並要求消防設備師、士執行業務需就其工作項目製作相關圖說、報告或紀錄。
此外,現行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也都有防火管理人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執行防火管理作業。為完善防火管理人訓練體制,這次同時修正「消防法施行細則」14條,整併防火管理人講習部分課程內容,精實訓練課程,並將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時數從16小時縮短為12小時。另在不影響防火管理制度推動及且能有效確保消防安全的情形下,參考日本防火管理人複訓年限5年的規定,並衡量我國消防機關每半年得指導場所辦理消防演練的情形下,採漸進方式放寬複訓期限,從現行每2年須接受訓練,延長為3年複訓1次,每次複訓時數為6小時,以精實的方式做複訓。
內政部指出,本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施行。另有關消防設備人員的執業、管理、懲處等涉及人民權益,為完備消防設備人員管理制度,消防署已制定「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於2014年12月24日送請立法院審議,期望各方團體支持所擬定的草案,也會積極進行溝通及說明,爭取朝野各政黨支持,以期早日完成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