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售持有未逾2年農地,奢侈稅相關課徵問題報您知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4款規定,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非屬奢侈稅之範圍。因此,土地所有權人於取得土地後2年內再出售他人,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規定而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仍應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該筆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留供國稅稽徵機關查核,才能避免被課徵奢侈稅。
該局另指出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農業用地素地因非屬前開規定所稱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故毋需再申請核發上開證明書,仍可排除課徵奢侈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出售土地前應審慎評估,多了解相關稅務問題,才能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