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資來台取得不動產堅持「543條款」,自2015年7月起更新增集中度限制嚴格把關
內政部表示,現行對於大陸地區人民在台取得不動產,除限制具黨政軍身分者不得取得外,也堅持每人僅限取得1戶供住宅用不動產,並訂有取得不動產登記完畢後滿3年始得移轉、每年在台總停留期間不得超過4個月、購屋貸款額度不得超過5成,即所謂「543條款」的相關限制。又於2014年起,對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購置不動產實施總量管制的預防性措施,每年大陸地區人民得取得土地的上限為13公頃,建物400戶,以防範大量陸資來台取得不動產,過度影響國人與房地產市場。
另為避免陸資集中購買特定區域不動產,影響當地房價正常發展,經通盤檢討後,於2015年3月19日修正規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再增加集中度總量管制,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同棟或同一社區的建物,以總戶數10%為上限;總戶數未達10戶者,只得取得1戶。
內政部指出,為落實經發會共識,政府已於2002年修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並訂定「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相關規定,採有條件開放。陸資須經內政部逐案審核許可後,始能在台購置不動產,程序嚴謹審慎。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配合兩岸情勢發展,正規劃研修「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主要從明確審核要件、延長取得後再移轉年限及強化取得後的管控機制等方向進行檢討;至於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不動產每年在台總停留期間不得超過4個月、購屋貸款額度不得超過5成的限制,相關權責機關並無放寬限制的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