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叮嚀!自用住宅重購退稅,戶籍別亂遷出!
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未作自用住宅之使用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稅捐機關強調,土地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即依規定辦竣戶籍登記為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一,若土地所有權人等之戶籍,除因子女就學需要、因公務派駐國外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等原因遷出重購地或未設於該地外,因其他原因而無戶籍時,已不符合土地稅法所稱自用住宅,依同法第37條規定將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款;故納稅義務人於辦理戶籍異動時應特別留意該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