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北市將針對大型傢俱賣場稽查傢俱商品標示,勸導業者提出甲醛含量安全的檢驗證明,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目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針對傢俱並非列為強制檢驗項目,而依商品標示法亦無強制業者需標示傢俱甲醛含量,台北市商業處將函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考量將傢俱納入強制檢驗項目,並請經濟部函釋傢俱是否適用商品標示法第10條具危險性、與衛生安全有關,及應如何標示使用及注意事項,訂定全國一制性規範。同時台北市商業處將針對本市大型傢俱賣場稽查傢俱商品標示,勸導業者提出甲醛含量安全的檢驗證明,以維消費者權益。
目前針對傢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訂有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第11677號,木製傢俱之甲醛含量不得超過0.5mg/L,惟傢俱並非強制檢驗項目,而CNS標準屬自願性而非強制性,因此尚無法強制傢俱必須符合CNS標準方可販售。爰此,台北市商業處將函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考量將傢俱列為強制檢驗項目。
而依商品標示法,亦無強制業者需標示傢俱甲醛含量,惟依商品標示法第10條,商品若有危險性、與衛生安全有關,則應標示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因此,台北市商業處將請經濟部函釋,針對傢俱含有甲醛者是否屬商品標示法第10條所適用範圍,以及該如何標示其用途、使用及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做出全國一致性規範,作為本處稽查及要求業者配合之依據。
此外,台北市商業處將發函大型傢俱賣場及商圈,並依商品標示法展開稽查,勸導業者公開揭露其自行檢驗甲醛含量合格之證明,以保障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