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三角移轉方式隱匿土地交易所得,應課徵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公司以三角移轉方式隱匿土地交易所得,應課徵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新聞摘要
  • 公司以三角移轉方式隱匿土地交易所得,應課徵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公司利用個人出售土地免納所得稅之規定,取巧安排以三角移轉方式,低價出售土地予個人,再由個人高價轉售予實際買受人,藉以隱匿土地交易所得短報未分配盈餘,一旦遭國稅局查獲將補稅處罰。
 
該局查核發現,A公司於2011年1月出售土地予負責人甲君,買賣總價款係按該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加5%計算共1.8億元,嗣甲君於同年4月將土地再出售予B公司,出售總價款為3.8億元,甲君向A公司購地資金來源,除小部分自有資金及銀行貸款外,其餘係以該土地出售予B公司所收取之支票款支付A公司。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君持有土地時間極短,買賣價差卻達2倍之多,且付款情形顯不合理,應係A公司利用負責人甲君個人出售土地免納所得稅之規定,取巧安排以三角移轉方式,先低價出售土地予甲君,再由甲君高價轉售予實際買受人B公司,藉以隱匿A公司土地交易所得
 
。該局查獲上開事實後,將A公司負責人甲君出售土地之價款,扣除購入成本及土地增值稅等相關費用後之餘額計2億560萬元,併入該公司100年度未分配盈餘計算,核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計2,056萬元,並按漏稅額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如有公司利用個人出售土地免納所得稅之規定,以三角移轉方式取巧安排規避稅負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