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眾出售不動產應據實申報繳納奢侈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銷售持有期間未逾2年之不動產,除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各款排除課稅之規定外,均應依法課徵奢侈稅。縱使當事人於不動產銷售時營造形式上符合免徵奢侈稅之情形,但若依實質課稅原則觀之,並未符合免徵奢侈稅之規定時,仍須補稅並處罰。
該局查核發現,甲君本身名下原有購買取得之台北市1處房地,2012年12月再購入新北市1處房地,於是安排將新北市房地於2013年4月贈與名下未有不動產之小姨子乙君,乙君隨即於2013年6月出售該房地,售價2,000萬元。
該局核認本案甲君為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僅有1戶自住房地,利用贈與方式予乙君,再由乙君出售該房地來獲得免徵奢侈稅之租稅利益,實質上甲君仍係新北市房地之實質所有權人,遂按銷售價格依稅率15%計算補徵甲君奢侈稅額300萬元,另處以1.5倍罰鍰。該局提醒,民眾出售不動產應據實申報繳納特銷稅,以免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