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市房屋未擇定為自住使用者,一律按非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處說明,此次修法主要是提高非自住房屋的持有稅負,期能促使空屋充分釋出,落實居住正義,修正後台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規定,納稅人所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稅率維持1.2%,住家用房屋於扣除自住房屋後,其餘房屋即屬非自住房屋,凡納稅人在台北市持有2戶以下非自住房屋者,其每戶房屋均按2.4%稅率;持有3戶以上非自住房屋者,每戶房屋均按3.6%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截至10月底對上述自住房屋擇定通知函回覆勾選結果者約有6萬件,該處將針對已擇定自住房屋者,寄發核准按1.2%稅率課徵房屋稅的核准函;另未回覆或未勾選者,亦會寄發按非自住的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的通知函。納稅人如有相關問題,可向通知函記載的承辦人查詢,若想更瞭解房屋稅自住房屋相關訊息及該處連絡管道,可至該處網站首頁(www.tpctax.taipei.gov.tw)/103年房屋稅率修正專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