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信託之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信託土地移轉方式不同課徵土地增值稅差異很大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自益信託之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信託土地移轉方式不同課徵土地增值稅差異很大
新聞摘要
  • 自益信託之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信託土地移轉方式不同課徵土地增值稅差異很大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以土地為信託財產,信託關係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如果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則須視契約有無明定信託終止,或繼承人有無申請終止等情形,來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捐機關表進一步說明,上述委託人死亡,如何課徵土地增值稅詳述如下:
 
一、如果信託關係並未終止,就信託利益繳納遺產稅後,由委託人之全體繼承人會同受託人向地政機關申辦信託內容變更登記,免申報土地增值稅,並免辦理查欠。
 
二、如果委託人之繼承人依信託法第63條規定終止信託,受託人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之繼承人時,免申報土地增值稅,但應依規定辦理查欠。
 
三、受託人出售信託土地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而其前次移轉現值,以該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核定之移轉現值為準。
 
稅捐機關表提醒,民眾基於理財規劃,運用信託方式管理財產漸成風潮,惟應於事前審慎評估,並了解信託財產移轉之相關稅負,以免影響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