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認定:台北雙子星案,台北市政府捷運局維護公益
1.本局所提審定條件,不但考慮公益、合法有據,且已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確認其合法性,自不容中工團隊為求商業利益,公然抹黑。
2.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已明白指出:「中工團隊自有資金僅有60億元,不及所需成本之一成,融資比例高達90%,有資金不足之疑慮。」更何況,中工團隊整體關係企業負債比高,可以動支的銀行融資數額有限,中工團隊為此曾多次央請本局代為疏通中央主管機關,特別通融放寬銀行法及公司法中對於企業融資限額之規定;可見中工團隊之所以拿不到融資保證書乃自身財務結構問題,不代表其他資力殷實的投資者在自備款充足、債信優秀、總貸款需求低的背景下拿不到融資保證書。
3.在過去的十個月中,本局曾多次請求中工團隊注意:本案並非一般民間建案,而是關乎國門的重要公共工程,雙子星案不能被中工團隊挪做其他建案財務操作的槓桿或籌碼;但中工團隊在並未提高自有資金、降低融資比例的背景下,最後甚至拒絕將相關款項(如預售款項、融資款項、委建款項等)交付信託專戶保管,實屬遺憾。
4.其他細項爭執,都是本局基於降低中工團隊財務疑慮之整體考量,合情合理,已受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支持。中工團隊應自愛自重,不能無端誣指,更遑論對司法機關的裁判視若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