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北市除都市更新分回市有房地優先作公務使用,其無公務使用需求,始評估辦理標租或標售
財政局並表示,位於台北市轄區內之市有土地自2010年起停止標售,另市有土地面積150平方公尺以上原則不出售,其辦理讓售之市有非公用土地多為面積畸零狹小、無法單獨開發之零星土地,並均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送經本市議會、行政院同意後始得辦理。
另台北市政府主導辦理都市更新案或參與都市更新案時,有關更新完成後獲分配房地,其用途規劃係以提供公務需求為優先,並配合公營住宅政策於更新分回房地位於本市且達一定戶數以上者,評估是否納作公營住宅,倘無前述情形始評估以標租或標售方式辦理。其所得價款解繳市庫,未來可透過預算挹注公營住宅之興建費用,以幫助更多市民解決居住問題,共享市政建設之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