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取消民眾資格,雖然符合規定,但考量民眾觀感及金錢損失,將向內政部反應,尋求妥善處理方案
內政部於2009-2012年辦理之「青年安心成家-育有子女換屋住宅利息補貼方案」,規定申請民眾必須於取得核准證明後1年內將原有住宅移轉完成並購置新屋,有幾個個案的申請民眾誤以為可以用原本已購買之住宅提出申請,卻因與規定不符,無法核予利息補貼或必須追討已補貼之金額。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住宅科科長鄭健志表示,依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有育有子女「 購屋」及育有子女「換屋」2種方案,若申請人誤會「換屋」的規定,只要是符合育有子女「購屋」資格,城鄉局均已全數協助由「換屋」轉為「購屋」,不會影響民眾權益。
本陳情案因申請人年齡不符「購屋」規定,營建署委託之金融機構未確認民眾持有的是「換屋」補貼證明而非「購屋」補貼證明,即辦理核貸,造成民眾損失,城鄉局將協助向內政部營建署反應,請其協助處理,並評估檢討作業規定, 以保障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