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市稅處已寄發自住房屋擇定通知函,最多選3戶,提醒納稅人應如期回覆以適用自住房屋優惠稅率
該處進一步說明,自住使用之房屋,係指個人持有住家用房屋,符合無出租,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為3戶等要件。由於2014年係初次實施,為方便納稅人申請,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會對其轄區內房屋稅納稅人寄發輔導自住房屋擇定通知函,在不同縣市都擁有房屋之多屋族,將會收到多張通知函。
該處提醒納稅人,收到通知後應併同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各縣市之住家用房屋明細回覆單,勾選自住房屋最多為3戶,並在2014年10月中旬前將勾選結果(回覆單)回覆任一地方稅稽徵機關,以保障適用自住房屋1.2%優惠稅率之權益。如果未在期限內回覆,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將會在2014年10月31日轉檔,並按較高之非自住房屋稅率課徵2015年房屋稅。
該處並建議,接獲稅捐機關自住房屋擇定通知函的納稅人,可以參考二項原則,擇定適用最低1.2%稅率的自住房屋:一、將住家用總現值最高的前3戶,列為適用住家用房屋1.2%稅率的處所;二、因各縣市所訂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高低不同,應考慮以非供自住房屋稅率較高的縣市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