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家用房屋明確細分為「自住」與「非自住」2種,並擴大自住與非自住稅差
新聞摘要
  • 住家用房屋明確細分為「自住」與「非自住」2種,並擴大自住與非自住稅差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為抑制囤房並落實居住正義,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於2014年6月4日修正公布,將住家用房屋明確細分為「自住」與「非自住」2種,並擴大自住與非自住稅差。提高「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1.5%~3.6%,「自住」房屋稅率則維持為1.2%,所謂「自住房屋」依財政部定義,係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自住房屋全國合計以3戶為限,且房屋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稅捐機關表示,針對家戶成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戶數在4戶以上者,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將於近期寄發輔導函通知房屋所有人,房屋所有人要在文到60日內擇定其中3戶符合自住房屋要件之房屋回覆稅捐機關。以適用自住房屋稅率,不為擇定者,將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捐機關特別提醒民眾擇定自住房屋前,請先確認該房屋使用情形是否符合無出租及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等二項要件後,再以住家用總現值較高的前3戶房子擇定為自住房屋係較為省稅有利。擇定後如有改作其他使用或欲申請其他房屋改作自住使用者,請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報以維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