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逾期未辦繼承不動產8月1日開始列管
新莊地政事務所楊悦君主任指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將予以列冊管理15年,列管期滿後仍未聲請登記者,則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所得價款如繼承人未於10年內申請提領,將歸屬國庫。
楊主任提醒民眾,如果祖先有遺留土地、房屋,並經地政機關列冊管理者,應於列管期間內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該所申辦繼承登記,以保障自身權益。
申辦繼承登記應附文件及申請須知可利用該所網站所設「申辦登記流程及文件-便利查詢GO」查詢,另該所備有繼承登記便利包供民眾免費索取,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洽詢服務中心,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