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法3樓的建物增建4-6樓RC造,這麼大的違建,早就該拆,高雄市雖然拆得很慢,但終究是拆了
工務局表示,依據營建署2012年4月2日新修正之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1條之規定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不影響公共安全者,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分類分期予以列管拆除。
前項影響公共安全之範圍如下:
一、供營業使用之整幢違章建築。營業使用之對象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於查報及拆除計畫中定之。
二、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占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之屋頂避難平台。(二)違章建築樓層達二層以上。
三、合法建築物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占用防火間隔。(二)占用防火巷。(三)占用騎樓。(四)占用法定空地供營業使用。營業使用之對象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於查報及拆除計畫中定之。(五)占用開放空間。
四、其他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既存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由當地主管機關視轄區實際情形分區公告之,並以一次為限。因此、基於維護公共安全、市容觀瞻,應依上述法規之規定嚴格執行。
工務局違章建築處理大隊余潮駿大隊長表示,對於建工路違建處理不力之責難,定本於記取教訓、立即改進,悉心檢討執行不力原由後再出擊。目前業已針對高雄市既存且有影響公共安全的違建,投入現有全部查報人力,執行清查建檔工作。再次呼籲市民要有違建蓋不得、不得蓋違建的守法觀念。如果有違反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1條之規定者,應及早自行雇工拆除。否則一經該大隊查獲,定會貫徹執行「拆」、「罰」政策,以達到有效遏止新違章建築產生及維護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