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用住宅貸款適用45%信用風險權數,非自用住宅貸款適用100%風險權數
金管會表示,依「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規定,借款人以購置住宅或房屋裝修為目的之住宅擔保貸款,自用住宅貸款適用45%風險權數,2011年4月21日起新承作之非自用住宅貸款則適用100%風險權數。自用住宅貸款係指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國民,目前在國內確無自用住宅,為購置自住使用之住宅所為之貸款。
現行問答集已揭櫫自用住宅貸款係以「一人一宅」為原則,且銀行原則上應依稅捐機關之財產總歸戶資料進行認定。為強化認定程序,爰修正為以財產總歸戶資料為主、聯徵中心查詢資料為輔。
若財產總歸戶資料顯示,借款人名下已有房屋,新承作之住宅貸款原則上應適用100%風險權數;除非借款人出具已有之房屋並非自住使用之證明,且經銀行查詢聯徵中心資料顯示借款人名下無自用住宅貸款,新承作之住宅貸款始得適用45%風險權數,以達到跨行間之勾稽確認。
另金管會為控管銀行不動產貸款集中度風險,自2011年起針對承作購置住宅加計修繕貸款或建築貸款業務偏高之銀行,依差異化管理原則,個別要求銀行增提備抵呆帳。2011年度不動產貸款集中度偏高之控管銀行共計17家,2014年已下降為7家。2014年5月底上述17家控管銀行不動產貸款餘額(購置住宅加計修繕貸款及建築貸款)已較99年底減少1,429億元。
金管會強調,對銀行不動產授信之相關管理措施,目的在促使銀行分散風險,提高風險承擔能力。金管會再次籲請各銀行注意授信業務之集中度風險,厚植備抵呆帳及提高自有資本,維持穩健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