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應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違憲逾期未完成修法 內政部修正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都更主要程序,包括:都更事業概要、都更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三階段。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現行都更條例事業概要十分之一同意門檻過低,以及部分資訊通知、揭露程序違憲。
都市更新主要程序包括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等三階段,內政部表示,為避免都市更新條例修法不及致目前推動中之都市更新案件受違憲條文失效影響,內政部已修正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規定,根據釋字第709號解釋意旨,針對資訊公開、確保民眾知悉都市更新相關資訊、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應經適當組織審議、給予民眾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經聽證程序及核定之計畫應送達相關當事人等事項,納入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中規定,以使都市更新案均能符合釋字第709號解釋所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但有關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同意比例過低而違憲部分,內政部表示,此部分因涉及法律之實體規定,仍須透過立法院修正都市更新條例相關條文才能解套。
內政部特別強調,因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將在本月底因違憲而屆期失效,為避免空窗期延宕,經法制單位及地方政府研商後透過修正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規定,以符合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以降低因修法未及完成而影響都市更新案件的整體推動。
受影響的90案,將等立院完成修法後,再由各地方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補正同意比例後,才能續審;另一影響是在立院完成修法前,並無法再受理新都更案,實際影響有多少?仍得視立院何時完成修法而定。
為免都更條例修法不及致影響進行中案件,內政部已修正都更條例施行細則,依據大法官解釋意旨,納入了資訊公開、確保民眾知悉都更資訊、都更事業概要應經適當組織審議、給予民眾適時陳述意見機會、都更事業計畫應經聽證程序,及核定的計畫應送達相關當事人等事項。
至於都更事業概要同意門檻過低違憲部分,因涉及法律實體規定,仍須透過立院修正都更條例相關條文才能解套。換言之,在2014年4月26日前已申請尚未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的90件事業概要案,各地方主管機關將暫緩審議;等立院完成修法、申請人補正同意比例後再續審;2014年4月26日以後也將暫不受理新案,要等立院修法後再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