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或「區段徵收」非為新設自由經濟示範區內土地取得之唯一方式,且應為最後手段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徵收」或「區段徵收」非為新設自由經濟示範區內土地取得之唯一方式,且應為最後手段
新聞摘要
  • 「徵收」或「區段徵收」非為新設自由經濟示範區內土地取得之唯一方式,且應為最後手段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立法院經濟委員會2014年4月14日舉行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公聽會,部分與會學者憂心新設示範區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土地,恐出現新一波的「圈地運動」疑慮。內政部表示,任何土地徵收案件都需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須具有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應不會有此疑慮。至於公聽會中各專家學者所提相關建議或疑慮,內政部並將於國家發展委員會後續召開會議時提出共同討論。
 
內政部表示,為因應全球化競爭,政府目前正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立法,其中新設示範區內的土地將優先採取協議價購、租用、設定地上權或合作開發等協議方式取得,而徵收或區段徵收乃是最後不得已的方式,例如所有權人死亡或行蹤不明而無法協議時,即有運用徵收方式之必要。
 
此外,新設示範區內的所有土地徵收案件,都必需依2012年1月修正後的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辦理,除於申請徵收或區段徵收前必須舉辦2場以上公聽會,充分聽取所有權人的意見外,在內政部審查時,將經由專家學者等組成之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嚴謹審查其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用地範圍有無符合比例原則等要件,經綜合考量符合者才會准予徵收,並不會讓徵收方式被濫用。
 
內政部指出,示範區內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的土地將維持公有,管理機關僅得以出租方式提供廠商使用,並透過管理方式,積極督促廠商應依原計畫使用,以促使產業用地得以永續利用,應不致發生土地閒置或囤地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