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御東方」、「遠雄奧斯卡」、「遠雄三名園」等建案部分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新聞摘要
  • 「遠雄御東方」、「遠雄奧斯卡」、「遠雄三名園」等建案部分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2014年2月19日第1163次委員會議通過,遠雄房地產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房地產公司)、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建設公司)及遠雄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國際投資)銷售「遠雄御東方」、「遠雄奧斯卡」、「遠雄三名園」等建案宣稱「40.23公頃影視音產業園區落腳內湖五期」,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遠雄房地產公司、遠雄建設公司各新台幣20萬元罰鍰及遠雄國際投資新台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案關「遠雄御東方」、「遠雄奧斯卡」、「遠雄三名園」等建案廣告宣稱「40.23公頃影視音產業園區落腳內湖五期」,予人印象為總計有40.23公頃之影視音產業園區落腳於內湖五期,惟事實上內湖區第五期重劃區內所規劃之影視產業園區僅約1.45公頃,核與廣告之宣稱不符,考量一般消費者買賣房屋時,房屋周圍環境狀況,乃為影響其交易決定之因素,不實的廣告內容易致消費者產生錯誤之認知與決定,並對其他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是遠雄房地產公司、遠雄建設公司與遠雄國際投資係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