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籲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適切訂定房屋稅徵收率及合理評定房屋標準價格
房屋稅徵收率部分,以住家用房屋為例,除自住房屋稅率一律為房屋現值之1.2%外,其他供住家使用房屋之法定稅率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1.2%,最高不得超過房屋現值2%,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視地方實際情形,在上開法定稅率範圍內訂定房屋稅徵收率。現行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自住(法定稅率為1.2%)及非自住之住家用(法定稅率為1.2%~2%)房屋之房屋稅均以1.2%之徵收率課徵,與房屋稅條例規定意旨未盡相符,亦不符租稅公平及居住正義。
至房屋稅稅基部分,依房屋稅條例規定,係按各直轄市及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核計房屋評定現值為準。又房屋標準價格之評定包含房屋標準單價、折舊率及地段率等3部分,其中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房屋標準單價部分,已沿用30年,除宜蘭縣及福建省連江縣分別於2013年及2014年酌作調整外,均未作合理調整,致房屋標準價格嚴重偏離實際情形,房屋現值亦隨之偏低,造成房屋稅稅負偏低;至地段率標準部分,房屋稅條例明定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惟目前除新北市係運用地理資訊系統(GIS)評定房屋地段率之外,均尚乏地段率評定之客觀及標準作業程序。
查內政部自2012年8月1日起實施之實價登錄制度,除可使不動產交易趨向透明化,避免交易爭端外,各地方政府在依法評定房屋標準價格時,亦可參考該登錄價格覈實評定,使高價值之房屋負擔較高之房屋稅。另新北市政府運用地理資訊系統(GIS)評定房屋地段率之方法,亦可供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考運用,俾房屋地段率標準與商業交通及房屋供求概況等榮枯情形相符,以達到合理課徵房屋稅目的。
為充裕稅收及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籲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視地方實際情形,就自住房屋及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訂定差別徵收率,及合理評定房屋標準價格。上開「房屋稅稅收努力程度」,自2014年度起已作為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增減一般性補助款之考核項目,並列為該部對地方稅稽徵機關稽徵業務之考核項目,期提高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配合度並落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