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用人頭出售房地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除遭補稅處罰外,當心被追訴刑事責任,惹「稅」「罪」上身!
中區國稅局最近查獲轄內甲君自2008年起即經常有不動產買賣交易資料,但自2011年6月奢侈稅條例施行後,名下尚有多戶房屋,為規避奢侈稅,甲君開始利用名下無房產的人頭登記買賣房地。該局深入查核發現,甲君購入房地時,均會於契約加註特別條款約定價金由甲君支付,另所有權須登記在第三人名下;於出售房地時,甲君再以代理人身分與買方簽訂契約並收取訂金,經追查案關人所得能力及價金支付流向,出售款項實際由甲君收取,其自2011年6月起迄今利用此方式買賣房地件數達13筆,涉嫌逃漏奢侈稅1,650餘萬元,該局依實質認定甲君短期銷售不動產行為,予以補稅處罰,對於有心人士刻意不法規劃安排之行為也將依法告發刑事責任。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出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不動產應據實申報繳納奢侈稅,否則經國稅局查獲利用他人名義規避稅捐者,除可按所漏稅額處2.5倍罰鍰外,情節嚴重並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規定逃漏稅罪之刑責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萬元以下罰金;若係幫助納稅義務人利用他人名義從事交易者,則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3條所規定幫助逃漏稅之刑責,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6萬元以下罰金,刑罰相當嚴厲,民眾切勿貪圖小利,聽信不當建議,反得不償失惹禍上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