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與二親等以內親屬,屬奢侈稅之課稅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該案甲君以「買賣」方式將所有土地移轉登記於其子名下,若未能提示支付價款證明,依前揭規定係以贈與論,應按贈與時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220萬元,乘上10%稅率,課徵贈與稅。該筆土地之公告現值為355萬元,甲君應納贈與稅為13萬5千元。
惟甲君卻以土地公告現值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為節稅聽從代書建議,先進行規劃並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由於甲君提出之資金來源及流向明確,證明其子確有支付價款,經該局核認甲君與其子間之買賣屬實,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但書規定,乃核發「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予甲君。
但因買賣該筆土地時間相距未滿2年,必須課徵特銷稅,甲君雖主張土地過戶予其子並無任何投機炒作意圖,惟因其移轉行為已與奢侈稅條例規定之課稅要件相符,屬特銷稅之課稅範圍,因此,反而必須繳納較贈與稅更高額的稅款,另外還遭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進行合法的租稅規劃時應特別留意各種稅目之課徵要件,若係請教代書或一般民間稅務從業人員,為謹慎起見,仍應再向各地區國稅局確認,以免規劃失當,因小失大,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