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房養老即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受理第2階段申請
申請資格:申請人應年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各款等相關規定:
1.申請日前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自有建物及其坐落土地(以下簡稱抵押物)之所有權,並應設籍於所提供之抵押物。
2.無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養子女、孫子女)、父母(養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3.抵押物之價值上限不超過社會救助法所定中低收入戶標準。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4.抵押之建物應坐落於合法建築用地;建築用地之使用,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規定。
5.應單獨所有抵押物,且該抵押物無設定用益物權或擔保物權等物上負擔;建物登記謄本之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申請人應檢附的文件包括:
1.申請書
2.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1份(正本驗畢歸還)
3.最近1個月內之建物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各1份
4.最近1期房屋稅單正本,或最近1個月內之財產歸戶清單1份
5.其他必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