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暨其應記載事項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完成修正,未來將實施強制履約保證機制,購屋民眾可獲多些保障。
消保會表示,預售屋屬於預付型商品,在消費者未取得所有權前,業者須依規定辦理履約保證,履約保證可選擇列方式擇一處理:
(一)內政部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
(二)其他經雙方同意之任意替代方式,包括:(1)價金返還之保證。本預售屋由(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2)價金信託。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無法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3)同業連帶擔保。本預售屋已與某公司(同業同級之公司,市占率由內政部另定之)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買賣契約可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4)公會連帶保證。本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建築開發商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持本買賣契約可向加入本協定之某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某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該案經該會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後,將請內政部發布實施及辦理相關宣導事宜,並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3項規定派員查核業者使用定型化契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