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針對免稅土地、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農業用地等進行查核。
該處提醒納稅人,原為減免地價稅、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或課徵田賦之土地,若使用情形已變更而致不符合減免規定,或有供出租、營業、戶籍全部遷出、未做工廠使用、工廠登記證註銷、未作公眾停車或停車場證期限已屆滿等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等情形,土地所有權人應於上述原因發生日起30日內主動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總(分)處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免經稅捐機關查獲,除追補應納稅額外,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另課徵田賦之土地如有未作農業使用情形,亦應主動向稅捐機關申報改課徵地價稅,以免經查獲一次要補徵核課期間內之地價稅。
新北市曾有某工廠之工廠登記證已被註銷,然未向稅捐機關主動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多年後經稅捐機關查獲,除一次補徵5年稅款外,再裁處罰鍰高達千萬餘元之案例。故類此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有主動申報恢復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即可免除裁罰處分,稅捐處亦可於納稅義務人主動申報時,提供相關節稅諮詢。
稅捐處進一步表示,清查人員於實地執行清查作業時,會佩帶識別證,請納稅義務人給予協助配合,對於查核結果有不符減免規定者,該處會以雙掛號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或土地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