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為強化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與專業檢查人認可機制,建立專業檢查人回訓制度,內政部於2013年1月修正發布「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及專業檢查人認可要點」,據以辦理相關認可事務。爾後專業檢查人於領得認可證之有效期限3年內,應取得參加回訓課程7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換發認可證。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自1996年9月25日及11月21日分別發布「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與人員認可基準」起迄今,累計認可4,252餘位專業檢查人從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工作,考量近幾年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相關法令規定多已更迭,為避免專業檢查人因未諳檢查規定造成簽證疏失,損及建築法課予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委託並取得該專業檢查人檢查簽證結果後踐行申報義務,藉以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之公眾利益,爰重新檢討專業檢查人資格條件及認可制度,同時明定專業檢查人應予廢止認可之重大違法情節。
營建署表示,配合前揭要點的修正,將於近期公布專業檢查人相關講習及回訓計畫,指定培訓單位辦理相關講習及回訓訓練課程,屆時歡迎具備參訓資格條件之專業工程技師、技術士人員參與講習課程,投入建築物公共安全維護檢查之工作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