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之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應計算租賃收入。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個人之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應計算租賃收入。
新聞摘要
  • 個人之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應計算租賃收入。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個人之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3款規定,就押金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1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但財產出租人如能確實證明該押金之用途,並已將運用所產生之所得申報,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財政部核釋,得於上開租賃收入依同條項第5類規定計算之租賃所得範圍內,減除前開已申報之押金運用所產生之所得,以其餘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鑑於財產出租,不論收取租金或押金,係屬出租人出租租賃物而取得之對價,均應依規定計算租賃所得課稅;至於租金或押金之運用,係屬出租人收取租金或押金後之理財或經濟行為,與收取租金或押金係分屬不同之行為,故租金、押金運用所產生之所得,仍應依法課稅,爰2006年5月30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3款規定,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1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該部說明,考量「押金」之性質,不論係為擔保承租人租金之給付及租賃債務之履行,或為以該押金之利息抵付租金之情形,將來均有返還義務。因此,該押金若有實際運用之情形,且出租人能確實證明該押金之用途及運用產生所得,並已將運用所產生之所得申報,如同時對押金設算租金與運用之所得課稅,將衍生重複課稅情事。因此,該部核釋財產出租收有押金者,其押金計算租賃所得之規定,俾兼顧所得稅法規範本旨及稽徵經濟與課稅公平原則,並促進法規合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