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鼓勵機關公共工程採統包最有利標比率至1%
我國2008年至2012年8月底採統包方式辦理工程之件數僅442件,僅占全部工程件數0.17%,且金額亦有逐年減少之趨勢。營造產業亦向工程會反映,外國國際標案多以統包方式辦理,惟我國採統包案件較少,累積統包之實績與經驗不足,難與國際廠商競爭。
為此,工程會依統包案件實際執行情形,並訪察相關機關及廠商後,修正統包相關作業規定,重點如下:
一、修正「統包實施辦法」,刪除第2條有關辦理統包前應先行評估確認事項,回歸政府採購法第24條規定。
二、修正「統包作業須知」:
(一)明定採統包方式辦理者,採最有利標決標,並且不再規定預先於招標文件訂定固定決標金額之方式。
(二)以正面表列方式,列舉得以統包方式辦理之類型供各機關參辦。包括建築物工程,含其室內裝修;建築物以外 之公共工程,例如道路、橋梁、水利設施、港灣、隧道工程;設備工程,例如機械系統、號誌系統、昇降設備、冷凍空調、節能績效工程;及其他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所辦理之工程。
工程會表示,統包為國際上經常採用之工程發包方式,其優點包括:(1)將設計與施工併為一標招標,可提升採購效率,縮短完工期程;(2)避免設計標單獨招標後之細部設計內容限制競爭(綁標)之情形;(3)減少履約管理時不同廠商間之介面問題;(4)提升廠商技術能力、激勵新工法及新材料之引進或研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