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價稅係按年計課,每年徵收一次,以當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說明,舉例來說,2012年10月1日辦妥移轉登記之土地,原所有權人在2012年地價稅開徵日11月1日前雖然已經將土地移轉他人,仍為2012年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新所有權人則自2013年始為納稅義務人。至拍賣案件拍定人自法院核發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如在2012年8月31日以前者,則2012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為拍定人,如在2012年9月1日以後者,則2012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
至於在當年度土地有移轉情事,設典或買賣雙方自行協議按持有土地實際月份分攤地價稅,稅捐機關尊重雙方協議,惟核徵稅款仍將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即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課徵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