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次細則即配合修正相關內容,修正重點包括徵收作業程序、市價補償、區段徵收三部分。
內政部表示,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於2002年發布施行,分別曾於2006年及2009年增訂。2012年1月4日土地徵收條例之修正及新增條文已公布施行,本次細則即配合修正相關內容,修正重點包括徵收作業程序、市價補償、區段徵收三部分。
另外,也規定申請徵收前應給予土地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機會,加強與民眾溝通。同時亦針對土地徵收條例第3 條所稱零星夾雜及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予以定義。並增訂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土地所有權人有異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之處理程序,以利實務執行。
(2)市價補償部分----本條例配合修正徵收補償以市價為依據,但若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15日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當期市價低於徵收公告之市價,仍按徵收公告之市價補償,以保障民眾權益。同時亦增修市價及都市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之計算方式,以及零星或局部集中建地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補償市價計算等事項。也新增為查估市價需用土地人應提供預定徵收範圍資料予地政機關之期限,及未及於期限內提供查估資料之處理方式。
配合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有關被徵收土地,以市價補償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本細則也增訂有關市價查估規定之施行日期將配合土徵條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