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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資購買土地,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因該個人非土地之所有權人,僅取得對登記名義人有隨時終止契約返還土地之請求權,屬債...
房地稅務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未依實際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經國稅局通知輔導補申報及補繳稅款者,倘逾期或未依規定辦理,經查獲...
房地稅務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其以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得列報購屋借款利息...
房地稅務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新制自2016年1月1日實施1年多來,仍有不少屬於新制課稅範圍之房地交易,納稅義務人因自行計算為交易損失,故未...
房地稅務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或交換房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即使虧損,都應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
房地稅務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土地、房屋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標的時,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
房地稅務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自2016年1月1日實施房地合一新制課稅,迄今已近1年半,惟仍發現有民眾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地卻未依規定辦理申報...
房地稅務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假藉免徵贈與稅之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予受贈人者,其實質與直接贈與該應稅財產並無不同,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
房地稅務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由法院判決確定由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債權,其遺產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並...
房地稅務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土地經政府辦理徵收或區段徵收,而迄死亡時尚有未領取之徵收補償地價、法院之徵收款提存金,或應領之抵價地權利,...
房地稅務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已於2017年5月12日施行,遺贈稅稅率由單一稅率10%,調整為三級累進稅率,分別為10%、...
房地稅務國稅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需課徵贈與稅;但是贈與人若於贈與事實發生後2年內過世,依規定應併...
房地稅務財政部國稅局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課贈與稅,但若借此作為規避租稅之方法,一經查獲,...
房地稅務財政部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即贈與稅免稅額是以贈與人每年220...
房地稅務財政部國稅局表示,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
房地稅務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自2016年1月1日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上路後,為鼓勵民眾換購自用住宅,如於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者,...
房地稅務財政部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新制業於2016年1月1日施行,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
房地稅務財政部國稅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免徵遺產稅,但應檢具繼承時農業主管...
房地稅務南區國稅局表示,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有關個人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之計算,如當初係為出價取得者,則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
房地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