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會福利事業及私立學校受贈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之案件,嘉義市政府將展開清查作業。
- 經核准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列管5年案件,也將於7月份起將展開全面清查。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自2012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將會同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或各級學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地政機關人員,針對社會福利事業及私立學校受贈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之案件,展開清查作業。
稅務局指出,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如果符合下列規定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但是受贈後的土地如果未按捐贈的目的使用、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捐贈人有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等,按土地稅法第55條之1規定都要追補應納的土地增值稅,並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2倍之罰鍰。
另外,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2年內重購相同用途土地,經核准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列管5年案件,也將於7月份起將展開全面清查。
稅務局說明,為避免土地所有權人於重購土地退稅後,隨即將新購土地出售或轉作其他用途,從事土地投機,稅務局每年都將清查其重購土地有無於5年內將戶籍遷出或移轉他人、贈與配偶、出租、營業等改作其他用途情形,違反規定者將追繳原退還稅款,以遏阻逃漏維護租稅公平。因此提醒民眾,經核准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之重購退稅案件,應按規定使用,以免遭追繳原退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