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營建署表示,除政府推動專區設置外,2021年也審核通過雲林縣(161公頃)、台南市(2案計100公頃)、屏東縣(45公頃)及花蓮縣(66公頃)之民間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共計5案,預計全數營運後可提供約440MW之發電量。
營建署說明,除中央推動之嘉義、台南鹽田設置光電示範案外,民間光電業者於地層下陷、土壤鹽化土地或配合台電饋線容量且日照充足等各類型場域推動設置太陽光電設施,以地面型專區方式推動,將原有土地利用轉型,結合綠能產業進行國土資源活化再運用。
營建署進一步說明,全國國土計畫之部門空間發展策略針對能源設施訂有地面型太陽能光電,以利用地層下陷、不利耕作土地、受污染土地、鹽業用地…等作為設置區位指導原則。此外,基地開發除光電板設置外,需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太陽光電設施專編規定,應留設緩衝綠帶,強化景觀規劃,並融合既有空間地景紋理,避免與周邊環境產生衝突。另審議過程,光電業者也承諾就基地不同環境、地理條件與特性,進行林木保存復育、水土保持規劃、施工安全及生態監測,以達國土永續及再生能源發展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