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交易安全建立業者責任 內政部建立租賃條例營保金收支管理制度
內政部表示,「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於完成公司登記後6個月內繳存營業保證金,由全國聯合會於金融機構設置營業保證基金專戶儲存,並組成管理委員會負責保管。故這次特別依母法授權訂定「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共25條,重點包括明定基金管理委員會之職掌,且須設監察小組監督營業保證金之收支管理,以維護營業保證基金之獨立運作及公信力。
內政部指出,為落實全國聯合會發揮以營業保證金代為賠償功能及代為賠償調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明定因租賃住宅服務受損害之被害人向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應由基金管理委員會進行調處之辦理方式、賠償支付方式及處理期限,及委員對具利害關係議案之迴避原則等。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營業保證金除供代為賠償受害的租賃住宅服務當事人,或因租賃住宅服務業有解散、溢繳營業保證金等情形,申請退還原繳存或溢繳之營業保證金外,僅得運用於健全租賃住宅服務業經營管理制度。故本辦法規定基金孳息之運用範圍及動支,應由基金管理委員會提報基金孳息運用計畫、預算報告,經監察小組審議通過並向全國聯合會報告後,函報內政部備查,以避免基金孳息遭濫用;其結算報告程序,亦同。
內政部指出,為避免租賃住宅服務業之全國聯合會未成立前,影響租賃住宅服務業申請營業登記,已規劃洽請適當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辦理營業保證金繳存及管理之行政委託事宜,將於2018年6月27日租賃條例施行前公告周知。另為順利該指定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執行營業保證金等相關業務及具法定職權,本辦法亦規定準用依據,民眾如果想更進一步瞭解,可至內政部地政司網站「租賃專法」專區查詢(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hotnewsall.asp?cid=1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