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用住宅出租供執行業務使用,購屋貸款利息,不可列報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之利息支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須當年度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外,且未供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且每年扣除數額不超過30萬元。
王君表示以其所有之房屋全棟出租某牙醫診所供其執行業務使用,雖王君主張本人戶籍設於該址,惟該屋現況為出租且供診所執業使用,尚不符合所得稅法之規定,自不得列報該購屋貸款利息。各項列舉扣除額,均有其適用條件,該局提醒民眾注意,以免被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