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底前!出售持有未滿2年房地,都符合奢侈稅課徵
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增訂第4條之4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自中華2016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核發建照執照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交易所得應依第14條之4至14條之8及第24條之5規定課徵所得稅。
(1)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2014年1月1日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之內。
(2)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
黃先生雖於2014年取得房屋,且於2年之內出售,但出售時點並非落於2016年1月1日(含)之後,故不適用新制課稅,若有財產交易所得仍應依舊制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另黃先生銷售持有期間2年內之不動產,除非有奢侈稅條例第5條規定排除課稅之情形,否則應另課徵奢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