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銷售配偶贈與之不動產,於短期內出售應否申報繳納奢侈稅
所有權人銷售配偶「贈與」之不動產,原依財政部2011年8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000290040號函令規定,須嗣後回贈予配偶,於配偶名下出售,才准適用將贈與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與回贈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例外規定外,原則上應依奢侈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惟自財政部2014年11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304640200號函令發布後,縱使所有權人未辦理回贈登記,只要出售不動產時,其於受贈後之持有時間加計配偶於婚姻存續中之持有期間有超過2年,亦非屬奢侈稅課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