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9/3起實施
更新處表示,針對台北市範圍內曾循都市計畫程序訂定回饋辦理變更之地區,同時也明訂其開發方式應回歸都市計畫層面辦理,以符原都市計畫之意旨。另為簡政便民,民間申請常有文件不齊誤繕等疏忽而被駁回之都市更新事業,而受限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5條所定6個月期限,須重新申辦自劃更新單元,本次作業須知修訂後可簡化程序。申請人可於案件駁回後3個月內以原單元範圍倂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報核,該簡化程序自2014年9月3日起實施。
更新處進一步表示,作業須知修訂前,依建築原則更新單元不能涉及「造成鄰地畸零」之情事,為使更新單元範圍更具合理性,增修「彈性」規定,以利更新事業推動。此外,本次修正亦明訂已申報開工或使用年期15年以下之建築基地,以及已報核事業計畫者免辦理鄰地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