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促參法施行細則修正發布,增列社會住宅為社會福利設施
財政部為落實行政院法規鬆綁政策,特針對現行各項公共建設定義之妥適性及執行上之窒礙進行檢討,並配合各目的事業機關主管法令之修正,於2014年3月13日發布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其中社會福利設施之範圍,按原規定除殯葬設施外,皆須經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後,始得納入;本次細則修正後,已將社會住宅增列為本法之社會福利設施,無須再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以簡化認定作業程序。
財政部表示,社會住宅列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法定公共建設範圍後,未來各地方政府以BOT方式興辦社會住宅,皆可依該法辦理招商,以提供較多租稅優惠誘因吸引民間參與投資興建,期有助於早日解決弱勢族群居住問題。
除上述法規鬆綁措施外,在土地來源方面,財政部已函請地方政府就經管之國公有土地,檢討適合提供民間興建社會住宅之用地;如有需使用國有土地者,可提出需求條件洽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協助提供。
在資金來源方面,已由財政部國庫署向各行庫廣為宣導,適時提供相關融資協助,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保險業資金投資興辦社會住宅之相關配套措施,以擴大民間參與層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