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用住宅如因繼承、贈與或買賣等原因而移轉,新土地所有權人須重新申請才能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的地價稅原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計徵,如因繼承、贈與或買賣等原因移轉,雖戶籍仍設籍於該地,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新土地所有權人如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仍需審核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所以仍須重新提出申請。
稅務局提醒,新土地所有權人,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請記得於2020年9月22日前(地價稅開徵40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