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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稅務 房屋自住條件如有異動,須重新申請擇定
稅捐機關提醒您,經核准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房屋,倘若自住條件未變更,是不需要每年重新提出申請。但是自住條件若有異動,則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重新申請擇定適用自住用房屋稅率之自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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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所以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兄弟姊妹等旁系血親,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課徵贈與稅。